鄂教研〔2020〕2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湖北省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以研究生工作站为载体,积极推进产学研用结合,着力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着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推动我省高校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
湖北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12日
湖北省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湖北教育现代化2035》《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是指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设,设立在合作单位,由高校研究生导师和合作单位兼职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进行产学研合作的重要载体。工作站既是高校联合合作单位共同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基地,又是合作单位联合高校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和咨询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是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进产学研用结合,提升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工作站建设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以提升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养高水平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为目的,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高校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高校与合作单位双方条件
(一)合作双方已建立校级研究生工作站,建站时间满2年且近2年进站培养3个月以上的研究生总数8人以上。
(二)具有高水平的联合指导队伍;具有良好的联合培养模式和运行机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研究生实践考核办法;具有研究生进站后必需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合作双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合作计划,近5年联合承担过市(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已有横向合作项目或合作成果。
第六条 合作单位条件
合作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合作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技术创新需求或产品研发方向;
(二)拥有数量充足的相应领域高水平研究生兼职导师,能满足指导研究生科研与实践的相关要求;
(三)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定的工程实验条件。
合作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领域具有创新需求和明确的研究方向;
(二)拥有数量充足的相应领域高水平研究生兼职导师,能满足指导研究生科研与实践的相关要求;
(三)具有开展社会调查、数据采集与分析、实验与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功能的科学研究平台。
第七条 高校条件
(一)合作学科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权。
(二)具有支持本校教师及研究生进站工作实践的相关制度与政策,具有完善的研究生出站考核办法和研究生实践成绩认定办法。
第八条 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合作单位建立工作站:
(一)建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二)具有省级及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基地等研发平台。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认定办法
第九条 本项目从校级研究生工作站中遴选,分年立项、分年建设,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工作站按照高校和合作单位联合申报、专家评审、省教育厅认定的办法进行遴选。
(一)发布通知。省教育厅下发年度申报通知,提出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联合申报。高校和合作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联合申报,并填写《湖北省研究生工作站申请表》,报省教育厅。
(三)专家评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如有需要,可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审核认定。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工作站名单。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职责:
(一)统筹工作站建设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工作站建设;
(二)负责工作站的申报评审和认定;
(三)组织开展工作站建设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承担工作站建设任务的高校和合作单位职责:
(一)签订合作协议,联合成立工作站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工作站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工作站运行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站运行的必要投入;
(三)制定合作双方导师和研究生进站工作实践的激励措施,明确合作双方导师职责、联合指导模式和成果归属,加强对联合指导过程和研究生实践过程的考核,保证研究生在站期间的实践学习效果;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对接机制,加强双方的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形成高校、合作单位及研究生多方共赢的良性运作机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站运行经费主要由合作单位承担,省教育厅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鼓励高校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进站研究生和导师工作、生活条件改善的基本设施建设。
(二)进站研究生和导师开展合作研究或实践课题产生的材料费、测试分析与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资源购置费、出版和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和会议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补助经费和高校配套经费纳入高校统一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补助经费和高校配套经费由工作站校方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审核支出。
第十七条 高校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工作站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九条 高校和合作单位联合制定工作站建设目标和任务,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工作站申报认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